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黃國倫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萬3,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