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天億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拾聚億
代 理 人 王殿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納川全人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