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磊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暳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415元(壹佰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