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聲請人 林秉信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謙水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