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蘇品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子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子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