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林琨翔
林育琦
被 告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萬9,176元(計算式:1,448萬5,576元+118萬3,600元=1,566萬9,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9,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