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王世平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洪宜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澤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6,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