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萬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意筑
原 告 宏創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廣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素珠、林怡君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