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昕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成
被 告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被 告 鄭進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