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鍾釗榛
被 告 永久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2,7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