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辰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賴美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8,5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