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黃柏瑞
黃耀亮
黃可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複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被 告 東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69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