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何依珍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何依珍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