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