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凃彥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