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湧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修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742,8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