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鄧瑞芳
代 理 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