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成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0,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