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張慈媓
訴訟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許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3,000元後,尚應補繳4萬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4萬7,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