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賴秀蘭
代 理 人 鄭智元律師
相 對 人 賴莊旻富
賴玉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莊旻富等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