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愛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3,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