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宜賢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3,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