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3號
原 告 張祐翔
周佑昇
陳育仁
呂紹良
呂紹鼎
許學法
被 告 奧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