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萬0,095元(計算式:15,249,595元+違約金500元=15,25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2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45,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