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詠
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律師
被 告 嶸禾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3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