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林振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773元【計算式:本金596,098元+利息3,674.58元=599,7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