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邱惠珍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