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告 廖弘遠
被 告 永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4,704萬7,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萬4,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