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7號
聲 請 人 肖玗杋
代 理 人 黃建閔律師
相 對 人 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南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