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蓋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黃伯堯律師
被 告 遠雄CAS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癸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2,444元 【計算式:1,993,549+2,098,895=4,092,44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