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9號
原 告 庹宗瑜
曾廣珍
曾廣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蘇家玄律師
被 告 邱采諄
受告知人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受告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嘉偉
受告知人 富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盛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3,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