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柱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堅柱
訴訟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