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