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立曜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茹
被 告 兆鴻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葉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7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