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7號
原 告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淑誼
觔斗雲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美燕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4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新北市○○區○○段0000○號、273地號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為塗銷上開房地上所設定之抵押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其中價額較低者為據。而關於供擔保之上開房地,因起訴時原告並未向本院陳報具體交易價額為何,故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上開房地建物型態、屋齡、面積等交易條件相仿之週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7萬6,000元,又1077建號房屋總面積為89.21平方公尺,故上開房地之價額為1,570萬0,960元(計算式:176,000元/㎡×89.21㎡=15,700,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所擔保之600萬元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