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品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坤忠
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