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羅建春
被 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樂
被 告 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萬0,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