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張智翔
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洢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9,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