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易利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