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5號
原 告 詹凱亦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0 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周柏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