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李翊豪
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被 告 藝意當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