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8號
原 告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倫言
訴訟代理人 陳玟君
被 告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彭家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1,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