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顏健宇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 告 劉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協同原告至地政機關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以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8,9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代原告自113年12月8日起至127年11月8日止,按月向陽信銀行繳納貸款債務32,137元、自113年12月8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按月向渣打繳納貸款債務14,510元,及各自清償日期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第㈠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查系爭房地鄰近地區近年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29,183元,有本院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前開鄰近地區之房地交易價格核計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為8,599,712元(計算式:129,183元/平方公尺×總面積66.57平方公尺=8,599,7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第㈠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99,712元;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28,962元;聲明第㈢項訴訟標的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28,674元(計算式:8,599,712元+428,962元=9,028,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