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8號
原 告 林宸羽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6,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56,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