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至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尤柏淳律師
被 告 弘吉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962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