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進益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充合夥虧損等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提起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