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鼎投資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