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9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陳信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550元(計算式:95,05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