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1號
再審原告 郭俊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之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