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3號
原 告 錠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海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1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